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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5 07:03:53 来源:公司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法律保护除了《合同法》,还有关于《合同法》一些司法解释,誉远法律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特别是在附和缔约的情况下,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写入免除和限制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而基于附和缔约“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方往往毫无选择的余地。一旦风险发生,相对方的损失会因免责条款的存在而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如何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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